欢迎进入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官网!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
重整招标公告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长城”),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服装,抽纱刺绣工艺品加工、销售等。因金长城经营不善,蔡巧根、朱黎明、张雪梅作为债权人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对金长城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2015年1月12日乳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长城重整,并指定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长城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拟对金长城之重整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情况及投标的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建设情况
金鼎大厦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太湖路与淮河路交叉处,总占地面积8,444.72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72,566平方米。共建2栋住宅楼,其中:住宅1,271套(本次统计数据为1275套),预售面积56,174.43平方米;商业22套,预售面积11,290.58平方米。
截至2015年1月12日,金长城花园1、2号楼项目已售住房825套,未售住房450套。另有,商业房22套未销售。
但未售住房中有32套住房涉及在诉案件,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故暂不列破产财产,依据将来生效判决确认。有20套房屋涉及假章备案,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故暂不列入破产财产,待将来诉讼解决。
二、资产及负债情况
(一)已确认资产及负债
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审计评估及债务人账面情况,初步预算了可供清偿的资产总评估值约为13248.83万元。具体资产构成如下:
1、货币资金343.48万元,为银行保证金。管理人根据初期审查,预估可供清偿价值定为0元。
2、应收房屋尾款5871.13万元,评估价值为3182万元。管理人根据初期审查, 预估应收房屋尾款项可供清偿价值约为3000万元。
3、其他应收款2610.27元,评估价值为2605.6万元,主要包括:往来借款、材料款、工程款。管理人根据初期审查,预估该项可供清偿价值定为300万元。
4、开发成本11046.96万元,系乳山金长城花园小区2栋高层未售房产的价值。其中:未售住宅450户,建筑面积20024.59平方米;商铺22户,建筑面积11290.5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0481.30万元。其中,已作备案担保原正昊和左悦彤住宅2,581.59平方米,评估金额为796.88万元。除去备案担保的796.88万元,评估价值为9684.42万元。管理人根据初期审查,预估未售房产可供清偿价值约为9684.42万元。
5、名下无车辆。
6、固定资产估值8299.73元,可供清偿为0元。
7、长期股权投资。对乳山华威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投资原值873640.00元,投资减值准备873640.00元,投资比例51.38%。评估价值为264.41万元。
上述资产评估基准日:2015年1月12日。
(二)债权情况
1、 拟确认普通债权约9940万。
2、 拟确认优先债权约2680万,待审计及诉讼后予以确认。
3、 拟确认税款债权约3304万,承担的其他部分税款后期将予以催讨。
4、 已知未申报债权,约2500万。
5、 涉诉债权6280万元,其他未决债权约1.8亿。
6、 拟提存债权数额4100万。
三、政府拟给予重整投资方的扶持政策
经管理人请示,政府与重整投资方沟通,可以酌情给予重整投资方政策方面的扶持。另外关于融资和规划变更方面的政策,重整投资方可继续与政府沟通。
四、重整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及可能获得的收益
为了保障将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促成重整成功,作为重整投资方,原则上要提供与金长城资产相应的资金以取得金长城资产的所有权。同时,为了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的重整投资方案审批,重整投资方还可能要适当提高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以获取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认可。
重整投资方取得金长城的资产以受让金长城股权的方式实现。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重整投资方即取得金长城的经营权,可以对未出售的商品房进行销售。
重整投资方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承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重整投资方可对上述债权的清偿设定期限。
五、投标相关要求
为了推进重整程序的良性进行,切实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破产法》规定,并结合金长城实际情况,管理人对投标事宜制定如下要求:
1、重整意愿人应缴纳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重整保证金,若重整投资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共应缴纳重整保证金应不低于3500万元。重整意愿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须向管理人账户存入意向保证金500万元。
若重整计划最终无法通过,则意向保证金500万予以返还,但孳息不予返还。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虽未通过但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意愿人应向管理人补齐剩余重整保证金,原500万意向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方案执行保证金。
重整失败的,扣除保证金孳息等外,余下的保证金予以返还。但重整期间,投资方有《破产法》第78条第(二)(三)项情形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因重整投资方之行为给债权人和金长城的债权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重整计划草案应列明对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及清偿时间。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应不低于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应得到的清偿比例。重整意愿人还应阐明重整后的经营方案、实施重整计划的方法和手段、执行重整计划的资金来源、债权受偿方案、是否需要对股东权益进行消减、重整计划的执行时间表等以及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方案。
3、重整投资方应以恢复金鼎大厦施工至通过综合验收,并予以商业管理的方式,保持和增加金鼎大厦的价值,从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其中,对于购房业主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的业主、虽未备案但已经付款50%以上的业主、或付款50%以下但主张购房的业主应依照上述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等权属材料;对已交付房屋进行修缮至达到金长城业主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
4、提交重整申请及重整计划草案应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重整意向书或重整方案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
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向管理人发出重整计划草案或意向书,均视为其已经接受本重整招标公告的各项要求并向管理人承诺予以履行,此后因对本招标公告内容及执行产生异议的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本公告所列数字仅用于本招标公告使用,对他项事物不产生法律效力。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