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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发布《重整招标公告》后,有多家意向人积极与管理人洽谈,有两家重整意愿人提交重整意愿书和重整意愿保证金。
接到材料后,管理人对两家重整意愿人的经营情况、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同时,部分业主等债权人对两家重整意愿人的实力表示迫切关注。
2015年10月16日,管理人、管委会均收到金鼎大厦业主代表的《异议申请书》,强烈要求重整意愿人必须缴纳3000万元后,充分考察重整意愿人的经济实力,方能在债权人会议上审查、表决重整草案。
管理人认为,业主等债权人的担忧体现业主及广大债权人对乳山金长城重整案的关切,符合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回应和妥善解决,并且也符合推进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目的,业主等债权人的要求并不违反《破产法》的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精神。
进一步讲,《重整招标公告》规定要求重整方根据管理人要求交齐三千万现金,也说明重整意愿人应具备投入三千万现金的经济实力,原规定仅说明了缴纳时间,并不意味重整意愿人不需要缴纳,重整意愿人应具备随时交齐重整保证金的经济实力,故业主等债权人的要求并不悖常理。
更进一步讲,在重整草案表决前,重整意愿人交齐三千万元重整保证金,有利于债权人、法院、管理人审查重整意愿人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草案、法院审批提供必要的审查依据,
综上,经请示法院并批准后,管理人对重整保证金做出进一步规定,规定如下:
重整意愿人必须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2015年11月8日)前向管理人账户补齐重整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
特此公告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