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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与党支部双向沟通制度

2016-04-11 15:25:38

        为了保证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坚持政治方向,引导促进律师所健康发展,根据本所实际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召开前,就涉及全所律师利益事项的内容必须与律师所党支部进行会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律师所党支部负责做全所律师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


三、对所内律师的奖惩,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党支部意见。


四、就所内律师思想动态,律师所党支部发现后,应及时向合伙人会议反映。


五、合伙人会议可就党员发展事项向党支部提出建议。


六、每季度律师所党支部和合伙人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当季度的律师所发展各项工作进行会商。


七、合伙人会议引进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检讨合伙人工作得失。


八、党支部就涉及律师所发展的重大方向性问题,可向合伙人会议提出建议,使其作出正确决议。


九、本制度由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工作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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