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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近一周,盘点该法的诸多亮点,最能立竿见影的条文,莫过于该法第33条之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被监听。这样的法条规定破解了律师工作的“会见难”。
“会见难”是律师工作的一大难题。曾几何时,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后,艰难的会见申请、繁琐的会见手续和不固定的会见场所,常使律师手足无措。
为了破解“会见难”,新《律师法》有了新突破,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了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于形式,新《律师法》第33条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将使“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律师法》实施一周之际,记者走访了一些律师,看他们在最近一周的执业中,对于该法33条之规定,有何感受和体会?
【北京】看守所在等“新办法”
2008年6月2日,新律师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到半个小时,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即完成了计划中的“会见”,他没能会见到已经委托他了的犯罪嫌疑人。
一个星期下来,许兰亭和他的律师同行们交流的结果基本一致,仅仅手持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们多数没能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据了解,目前凡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至预审处接待中心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后,在一些看守所即可于当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据知情人透露,律师们普遍感觉的“老样子”主要源于大部分看守所在等“新办法”。按照老的分类办法,涉密案件需主管局长审批,非涉密案件基本上可以做到立即申请立即安排。“因为根据新律师法,应该讲是不区分涉密与非涉密的。”
目前,仍然沿用老办法的还有,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律师才能会见嫌疑人,“估计日后会有所改变”。
除了公安系统外,看守所还面临部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还没有了解到检察院计划如何操作”。
部分看守所已经接到了法院的反馈,“法院那里反馈给看守所的信息是凡已经法院受理的案子,均可以无任何条件地会见立即审批、立即安排”。
【云南】不要指望立竿见影
6月3日,云南禄劝县的李律师和助理一起到某看守所,会见他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的在押嫌疑人。当他按相关要求提交证件后,看守警官只让他一人会见,不让他与助理一同会见,理由是他的助理是实习律师。“怎么过去遭遇的情形又出现了!”李律师不解,他说,新律师法并没有规定,律师会见不准带助理。
云南省昆明市的林律师表示,新《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律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权?相关部门应当受到怎样的制裁?走访中,大多数律师认为,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河北】律师碰了“软钉子”
6月2日,河北邯郸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守太,来到邯郸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准备在当日会见羁押在该所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按照相关规定,他随身携带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但让谷律师始料未及的是,今天他碰了“软钉子”。
谷律师被看守所的民警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市局监管处请示”。当日,谷律师等来等去,看守所的大门并未向他打开。
昨日,记者联系邯郸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该所所长陈乃良针对此事表示,谷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似乎有失偏颇。他认为,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看守所并不一定了解全部案情,看守部门既要保证律师的相关权利,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办案机关负责。
对于看守所的做法,邯郸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并无需要办案单位派员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的律师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因而,该看守所以“对办案机关负责”为理由不允许受委托的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周末 杜福海 储皖中 曹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