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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

2013-06-29 11:03:51

12月4日,在第8个法制宣传日到来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昨天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 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向媒体通报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道,为了深刻认识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及时制定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这个《若干意见》, 是一份内容丰富、政策清晰、措施具体、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的司法政策性文件。


   新闻发布会上,应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还详细介绍了《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人民法院推进农村改革 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六项措施、人民法院对现代农业加强保护的五项措施、人民法院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三项措施以及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和服务水平的五项措施等内容。


六项措施推进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落实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人民法院将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为核心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稳定和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为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为了确保司法保护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 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落实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审理好涉及农业投资和种粮补贴发放相关案件,确保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严惩涉及农业投资经济犯罪行为,对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种粮补贴的,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第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以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稳定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规范和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为目标, 依法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村金融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各类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


   第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通过具体个案的妥善审理,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第六,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综合运用各种司法审判手段,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依法保护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促进村民自治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项措施加强保护现代农业


■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保护农业知识产权


■保护农业基础设施


■保护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权益


■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


  第一,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和制裁污染农产品产地,生产销售违禁、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第三,保护农业基础设施。重点打击破坏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源建设工程、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第四,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相关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 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培植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开辟农民参与市场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实现农业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因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农民、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组织,应坚决支持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审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树立并 强化各项环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推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的全面建立,积极维护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


三项措施促进农村全面进步


■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


■依法保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促进农村医疗体系建设


■依法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强化农村社会管理


   第一,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将农村善 良风俗习惯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依法保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促进农村医疗体系建设。坚决依法惩治侵占、挪用、贪污国家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资金、破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基本 药物配送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犯罪行为。稳妥处理涉农医疗纠纷案件,既保护农民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第三,依法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妥善处理涉法信访事宜,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对案件尚在 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督促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对不服生效裁判上访的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进一步加强对涉农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当地党委领 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利用宗教、宗族势力等干扰农村改革和发展事务的苗头要保持高度警惕。对涉及邪教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积极协同地方政府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对危机事 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五项措施提高司法保障和服务水平


  ■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


  ■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


  ■方便农村群众诉讼


  ■坚持“三个面向”,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完善农村人民陪审员选用机制


    第一,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第二,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彰显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 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三,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尝试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着力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第四,坚持“三个面向”,做好人民法庭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要按照“面向农村、面 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要通过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和法庭综合监督评价体系,建立起规范、系统、科学的目标管理运行机制。要着力解决好农村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职级待遇、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等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的工作机制,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收案点。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效果和水平。要改进人民法庭审判作风,注重审判文明。要从解决好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纷争,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第五,完善农村人民陪审员选用机制。从农村中逐步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司法在广大农村的公信力,增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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