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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节后,王辉栋等16名船员受雇于鲁威渔1119号、1120号船主邹某,双方约定全年工资从6000元到16000元不等,按月支付200-300元的生活费,年底一次性付清全年工资。2005年10月28日,渔船发生撞船事故,到皂埠船厂修船,因船主邹某未支付修船费用,渔船一直未下坞,船员一直守候在船上等待出海,船主告知等待时间的工资与出海工资一样发放。这样一等,就到了2005年的12月份,威海市连降暴风雪,天寒地冻,船主未发工资,船员们此时身无分文。在困境重重之下,船员们从皂埠走到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威海市律师援助中心负责同志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意识到此案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发展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平息纠纷,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艳为王辉栋等16名船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在详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第三天将诉状递交到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法庭根据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当天就批准了该案缓交诉讼费和扣押船舶费、拍卖船舶费用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接近春节,6名外地船工急于回家过年。在律师和法官的说服下,船主邹某为每人发放了500元工资,解了船员的燃眉之急。经过多次开庭、举证,2006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5月9日,被告一次性支付了拖欠船员工资款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