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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月1日起,符合交强险理赔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将采用“互碰自赔”的简捷理赔方式,避免以往事故各方需要到对方投保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今天(23日),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互碰自赔”须满足四个条件
所谓“互碰自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各自对本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据了解,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简言之,就是“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过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
对于2000元的赔付上限,省保险协会负责人表示,这是根据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来确定的。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