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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为 指 导 、 规 范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 维 护 委 托 人 和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律 师 服 务 业 健 康 发 展 , 依 据 《 价 格 法 》 、 《 律 师 法 》 、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放 开 部 分 服 务 价 格 意 见 的 通 知 》 ( 发 改 价 格
〔 2014〕 2755 号 ) 和 《 山 东 省 深 化 价 格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 ( 鲁 政 办 发
〔 2014〕 40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
一 、 代 理 特 定 案 件
根 据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放 开 部 分 服 务 价 格 意 见 的 通 知 》
( 发 改 价 格 〔 2014〕 2755 号 ) 要 求 , 律 师 担 任 下 列 案 件 的 辩 护 人 、 代
理 人 ,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执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
( 一 )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1. 侦 查 阶 段 :
( 1)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300 ~500 元 / 次 ;
( 2)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 500 ~3000 元 / 件 ;
( 3) 代 理 申 诉 和 控 告 : 1000 元 ~10000 元 / 件 。
2.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 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1500 ~12000 元 ;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按 照 代 理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收 费 标 准 的 70% 执 行 , 但 最 低 不 少 于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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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 判 阶 段 :
( 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a. 担 任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 2500 元 ~20000 元 / 件 ;
b. 担 任 自 诉 人 、 被 害 人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 2000 元 ~15000 元 / 件 ;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按 照 代 理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 二 ) 担 任 部 分 民 事 诉 讼 代 理 人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赔 偿 ,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 抚
养 费 、 扶 养 费 ,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 救 济 金 ,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 环 境 污 染 、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 补 偿 )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的 :
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800 元 ~10000 元 / 件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每 件 基 础 服 务 费 1000 ~ 2000 元 。 争 议 财
产 标 的 额 超 过 1 万 元 的 , 按 下 列 比 例 分 段 累 进 计 算 。
争 议 标 的 额 计 费 比 率
1 万 — 10 万 元 部 分 5% ~6%
10 万 — 100 万 元 部 分 4% ~5%
100 万 — 500 万 元 部 分 3% ~4%
500 万 — 1000 万 元 部 分 2% ~3%
1000 万 — 5000 万 元 部 分 1% ~2%
5000 万 元 以 上 部 分 0.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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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 1000 元 ~ 10000
元 / 件 。
根 据 《 山 东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 鲁 价 费 发 〔 2009〕
68 号 ) 第 7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 法 律 事 务 特 别 重 大 、 复 杂 、 疑 难 的 , 可
以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委 托 人 在 政 府 指 导 价 上 限 基 础 上 协 商 确 定 。
二 、 代 理 诉 讼 案 件
( 一 ) 代 理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1000 元 ~10000 元 / 件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每 件 基 础 服 务 费 1000 ~ 2000 元 。 争 议 财
产 标 的 额 超 过 1 万 元 的 , 按 下 列 比 例 分 段 累 进 计 算 。
争 议 标 的 额 计 费 比 率
1 万 — 10 万 元 部 分 5% ~6%
10 万 — 100 万 元 部 分 4% ~5%
100 万 — 500 万 元 部 分 3% ~4%
500 万 — 1000 万 元 部 分 2% ~3%
1000 万 — 5000 万 元 部 分 1% ~2%
5000 万 元 以 上 部 分 0. 5% ~1%
( 二 ) 代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1000 元 ~10000 元 / 件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按 照 代 理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
( 三 ) 代 理 非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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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1000 元 ~8000 元 / 件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按 照 代 理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减 半 收 费 , 但 最 低 不 少 于 1000 元 。
( 四 ) 代 理 诉 讼 案 件 的 申 诉
1、 不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1000 ~10000 元 / 件 ;
2、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 按 照 代 理 涉 及 财 产 关 系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
代 理 以 上 诉 讼 案 件 , 也 适 用 于 计 时 收 费 , 收 费 标 准 为 : 200 ~
4000 元 / 小 时 。 不 足 一 小 时 的 按 一 小 时 计 ; 办 理 法 律 服 务 事 项 花
费 在 旅 途 的 时 间 , 折 半 计 算 。 以 人 民 币 为 计 算 单 位 。
律 师 代 理 诉 讼 案 件 收 费 可 由 委 托 人 与 律 师 依 据 市 场 价 格 协
商 确 定 。
代 理 仲 裁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参 照 代 理 诉 讼 案 件 执 行 。
三 、 办 理 非 诉 讼 业 务
( 一 ) 非 诉 讼 业 务 是 指 除 诉 讼 、 仲 裁 业 务 之 外 的 所 有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并 购 、 重 组 、 转 让 、 改 制 、 破 产 、 解 散 、 清
算 、 融 资 、 上 市 、 移 民 、 资 产 监 管 、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 法
律 论 证 、 法 律 培 训 、 主 持 调 解 、 律 师 见 证 、 律 师 函 、 法 律 意 见 书 、 资
信 调 查 、 起 草 审 查 修 改 合 同 或 其 他 文 件 、 代 书 、 代 办 公 证 、 代 为 声
明 、 代 办 其 他 事 务 等 。
( 二 ) 非 诉 讼 业 务 可 以 实 行 计 时 收 费 、 计 件 收 费 ,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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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时 收 费 是 指 根 据 律 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 按 照 律
师 每 小 时 的 收 费 价 格 , 确 定 收 费 金 额 的 收 费 方 式 。 计 件 收 费 是 指 根
据 服 务 项 目 的 标 的 额 , 按 照 一 定 费 率 , 确 定 收 费 金 额 的 收 费 方 式 。
( 三 ) 计 时 收 费 的 , 可 采 用 固 定 金 额 和 据 实 结 算 两 种 方 式 。 固
定 金 额 是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确 定 律 师 服 务 的 预 计 时 间
和 每 小 时 价 格 , 并 在 委 托 合 同 中 确 定 律 师 费 金 额 。 据 实 结 算 是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确 定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每 小 时 价 格 , 根 据 服
务 过 程 实 际 使 用 的 有 效 时 间 , 据 实 计 算 律 师 费 金 额 。 据 实 结 算 可
以 在 服 务 结 束 后 进 行 , 也 可 以 分 阶 段 进 行 。 据 实 结 算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要 求 委 托 人 预 付 一 定 金 额 的 律 师 费 。
( 四 ) 计 时 收 费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公 示 律 师 每 小 时
的 收 费 价 格 , 具 体 标 准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律 师 的 服 务 水 平 、 经 验 、
工 作 效 率 、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的 法 律 风 险 等 因 素 , 在 200 元 至 4000
元 之 间 确 定 , 具 体 收 费 价 格 与 委 托 人 商 定 。 律 师 服 务 有 效 工 作 时
间 是 指 律 师 直 接 用 于 法 律 服 务 的 时 间 , 律 师 的 培 训 、 学 习 、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签 署 等 不 计 入 有 效 时 间 。 律 师 服 务 时 间 不 足 半 小 时 的 不
计 , 超 过 半 小 时 不 足 一 小 时 的 按 一 小 时 计 。 律 师 办 理 业 务 在 途 时
间 减 半 计 时 。 计 时 收 费 中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律 师 承 办 业 务 时 , 律 师
费 分 别 计 算 。
( 五 ) 计 件 收 费 的 , 可 按 照 标 的 额 确 定 律 师 费 , 费 率 根 据 标 的
额 分 阶 段 确 定 :
500 万 元 以 下 , 1% 至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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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之 间 的 部 分 , 0. 5% 至 1% ;
1001 万 元 至 1 亿 元 之 间 的 部 分 , 0. 3% 至 0. 5% ;
1 亿 元 至 10 亿 元 之 间 的 部 分 , 按 0. 1% 至 0. 2% ;
10 亿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 按 0. 05% 至 0. 1% 计 算 。
( 六 ) 计 件 收 费 , 可 根 据 预 计 的 律 师 工 作 时 间 、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的 法 律 风 险 、 收 费 与 标 的 额 关 系 等 因 素 , 对 第 ( 五 ) 项 的 费 率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 七 )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项 目 , 可 采 用 年 度 计 时 收 费 方 式 。
不 采 用 计 时 收 费 方 式 的 , 可 根 据 预 计 的 律 师 工 作 时 间 、 顾 问
单 位 上 年 度 营 业 额 、 顾 问 单 位 法 律 风 险 程 度 、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确 定 年 度 收 费 额 。 大 中 型 企 业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费 每 年 最 低
10 万 元 , 对 小 微 企 业 、 非 经 营 性 单 位 、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顾 问 单 位 可
适 当 降 低 收 费 。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重 大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 按 照
计 时 或 计 件 方 式 另 行 收 费 。
( 八 ) 律 师 费 不 包 含 律 师 为 提 供 服 务 支 出 的 行 政 、 司 法 、 鉴 定 、
评 估 、 拍 卖 、 翻 译 、 公 证 等 部 门 收 取 的 费 用 , 也 不 包 含 律 师 为 提 供
服 务 支 出 的 差 旅 费 用 。
( 九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非 经 营 性 单 位 聘 请 律
师 提 供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 按 照 本 意 见 执 行 。
( 十 ) 非 诉 讼 业 务 收 费 , 应 当 在 委 托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2013 年 11 月 省 律 协 下 发 的 《 山 东 省 律 师 行 业 非 诉 讼 业 务 收
费 指 导 意 见 》 ( 鲁 律 协 〔 2014〕 27 号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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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 山 东 省 司 法 厅 , 省 直 律 师 事 务 所 。
山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秘 书 处 2015 年 10 月 19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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