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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 发布时间: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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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鉴于受害人已经死亡,通常都是死者近亲属向侵权人主张索赔,由此引发的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死者生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死亡赔偿金是否能够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问题,这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者相关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留有遗产可供近亲属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近亲属清偿死者生前欠款,而近亲属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于是将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欠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的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于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最高院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院认为:“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律师意见

 

 

1、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或清偿受害人生前负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被侵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近亲属与被侵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参照遗产继承和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在近亲属之间分割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非财产利益损失,亦即亲人之间的陪伴、关爱、服务利益丧失的赔偿。与扶养费相同,此项损失的认定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推定遭受了此损失,而其他近亲属则只有当其证明了实际损失时,才能够参与此笔赔偿金的分配,但若有证据证明配偶、子女、父母与死者之间并无情感上的亲密关系时也可以考虑不分或少分。而在同时存在数个分配主体时,应依当事人与死者生活的亲密程度和精神依赖程度予以分配。

4、丧葬费与抚恤金也不是遗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遗产。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5、对死者家属的建议:

(1)死者的债权人向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使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并对前述赔偿款项进行财产保全的,死者家属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积极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如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做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

6、对死者债权人的建议:

在知晓债务人死亡后,应及时与死者近亲属沟通处理债务清偿问题,同时掌握死者的遗产情况和遗产线索,包括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为提起诉讼维权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做准备。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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